关于修改和补充《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9-01 09:20:19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促进正常业务的有效开展,依法贯彻实施国家制度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近期在提取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安公积金发[2007]16号文《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修订为“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因工作调动或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调动手续(调出与调入双方商调函、外地市任职文件)或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修订为“因工作调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调出与调入双方商调函或外地市任职文件和社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停止或转移手续。”
三、以上行为属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注销后,我中心不再为其重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